“731新政”细则出台 切勿错过“末班车”!

发表时间:2018-08-27 09:05

继“731新政”出台后,8月14日,深圳市规土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可视为是对“731新政”的实施细则补充,对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的执行范围、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限售认定时间,以及暂停企事业单位购房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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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形商务公寓不纳入限售范围


“731新政”规定各类新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 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


对此,《通知》明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公寓除外:


1.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含规划修改或者调整情形)的,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或者调整增加的商务公寓部分。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未获批准但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公示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取得的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中超出公示时面积的部分。


3.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取得市、区政府用地批复的征地返还地。


4.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审批的。


搭乘限售“末班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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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新政”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商务公寓,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之日起 5 年内禁止转让;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含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 3 年内禁止转让。


对此,《通知》明确,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购买的商务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并做进一步补充。


《通知》进一步补充道,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


企业具备证明材料可继续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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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731新政”要求,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通知》明确,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可继续完成交易,并做细则补充。


根据《通知》,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


《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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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具备搭乘限售、限购“末班车”条件的居民及企业,请务必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千万不要连“末班车”也错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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