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新规!产业用房严禁“以租代售”

发表时间:2019-06-03 09:45

为保障产业发展空间、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5月27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通过增加有效供给、规范租赁行为、强化产业监管、编制租金指导价格、建立信息平台、加强市场整顿、健全保障机制等七个方面共23条措施来稳定租金,从而建立一个平稳健康的产业用房租赁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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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有效供给


《措施》在加大产业用房有效供给方面做出了具体安排:


  • 未来3年,全市完成不少于5个、单个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公顷的工业区集中片区的连片升级改造,建设高标准产业空间;

  • 至2020年,全市完成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万平方米;

  • 鼓励各区通过配建、收购、整治统租和“市场配置、政府补贴”等方式,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筹集力度;

  • 推动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创新型产业用房供应;

  • 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主盘活老旧工业区等集体物业用作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给予一定财政改造资助;

  • 到2020年,全市新增建设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万平方米。

规范租赁行为


《措施》提出了规范产业用房租赁交易行为,推行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逐步实施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制度,并实施产业用房租赁公示制度。


鼓励签订产业用房长期租赁合同,规范专业化租赁运营行为,规范用水用电、公摊面积、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措施。其中包括:产业用房出租时应当明确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禁止擅自提高公摊面积比例,单栋产业用房分割出租时,各出租单元租赁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栋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


强化产业监管


为推进实体企业善用产业用房,《措施》提出了加强产业用房准入监管、规范产业用房转租分租行为、完善产业用房租赁后续监管机制等措施。除土地供应合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产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外,产业用房原则上不得转租、分租;经约定或批准可以转租的,产业用房应当按相关规定出租,受转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措施》明确加强对租赁当事人经营活动、履约行为监管,严厉打击出租人违规转让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转让行为,严厉打击承租人违规违约将产业用房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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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租金指导价格


《措施》提出加强租金指导,稳定租赁价格。由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开展租金跟踪调查,建立健全租金调查体系和租金指数系统,根据市场租金水平、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用房所处位置、配套条件等因素,编制全市产业用房租金指导价格,每年予以更新并向社会发布。


同时,加强产业用房租赁价格指导,引导下列产业用房租金不高于最近年度发布的租金指导价格:


  • 国有企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自有或运营的产业用房;

  • 财政投资及工业区综合整治时享受财政奖补的产业用房;

  • 按规定完成安全纳管、处理确认或者依法没收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


此外,引导其他各类产业用房租赁当事人合理约定租金。对于租金高出最近年度发布的指导价格15%的,市、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介入,经核实后可对出租人采取约谈等措施。


建立信息平台


针对产业用房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措施》提出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市产业用房专项调查,建立全市统一的产业用房信息平台,加强租赁市场监测,以此推进信息透明、稳定市场预期。


意见反馈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市住房建设局现就《关于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稳定租赁价格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6月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921室(邮编: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dcyc@zjj.sz.gov.cn。


有想法,有意见的朋友们抓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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