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适房交易新规:合同签订满五年可上市交易 须缴50%增值收益

发表时间:2018-12-29 10:50

万通融资从深圳政府在线发布的最新一期政府公报(12月26日)获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已过期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基础上,结合其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制定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办法》(以下简称《交易办法》)。


《交易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含新区,下同)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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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活动。


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实现“绿转红”、上市交易,须缴纳50%增值收益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其权利人对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可依法占有、使用住房,不能转让、出租、抵押(因购买经济适用房而设定的按揭除外),深圳市以房地产证(绿本)登记其权利。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其权利人对住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利,可以自由转让、出租、抵押住房,深圳市以房地产证(红本)登记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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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易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非市场商品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2、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


3、为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5、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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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


1、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权利人可继续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2、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时,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的,申请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


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方式


《交易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


2、原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


3、向组织售出该套住房的市、区主管部门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


4、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且不得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


新增出现婚姻情况变化相关规定


此次发布的《交易办法》新增出现婚姻情况变化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权利人登记结婚,且配偶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经原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权利人及其配偶可以凭结婚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组织售出该套住房的市、区主管部门申请追加登记配偶为该套住房的共同权利人。


2、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共同权利人的夫妻,因离婚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应当向组织售出该套住房的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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